解读《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人: 吴琼 发布时间:2022-05-10 12:14:27

2022年5月9日,市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我市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

一是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期住房发展工作的“重头戏”。

二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公租房、人才安居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不断提升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人才等的居住条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形成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为主的滁州住房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三是打造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题中之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内在需求,契合当前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基本社会保障和民生保障。预计我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人才需求将超过20万人,抓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工作,让其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5688”目标和“五五愿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4个方面19条措施,具体内容为:

(一)工作目标

1.“十四五”时期,全市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3万套。

(二)基本要求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收入门槛限制。新开工的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市场逻辑,发挥资本力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

5.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4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三)支持政策

7.土地支持政策。一是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均可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8.简化项目审批。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9.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自行制定。

10.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12.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多种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融资。

(四)组织实施

13.各县(市、区)、园区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14.各县(市、区)、园区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制定项目认定程序,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15.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保安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

16.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17.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据了解,管理服务平台将由省里统一建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19.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琼(联系方式:0550-301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