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滁金管〔2023〕8号 发布人: 苏滁人力资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05 10:54:01

各分支机构、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绿色建筑的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住建部门的绿色建筑相关认定材料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再限定为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我中心的受托银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一)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范围

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三)进一步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

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可累计并入下次提取;提前还清贷款的,超出还清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的贷款本息,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仍可提取。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不再补提。

(四)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不再限制申请提取间隔满6个月,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操作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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